业”。
刚刚登上皇位不久,朱元璋就从全国各地调集专家学者到南京,在他的亲自指导下开始为天下每一阶层的人制定生活准则。当时制定了诸如《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大明礼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规定了全国百姓如何穿衣。朱元璋对上自天子、亲王、文武百官,下至老百姓的衣服样式,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样式、颜色、花纹、料子,到衣袖的长度、开衩的高度,几乎无所不包。
除皇族外,官员百姓的衣服上不能绣飞鱼、大鹏、狮子等图案,不许使用黑、紫、绿、柳黄、姜黄、明黄等色。
洪武三年(1370年),他规定老百姓不许戴“四带巾”,要用“四方平定巾”。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规定,农民只能穿绸、纱、绢、布4种衣料。而商贾则只能穿绢、布两种料子的衣服。农民家里有一人做生意的,则全家不许穿绸穿纱。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还规定农民可以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搞农业的则绝对不可。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因民间有人违禁,做靴子时绣了花纹,皇帝专门下令,严禁普通老百姓穿靴子。唯北地苦寒,许用牛皮直缝靴。
二是规定了全国各级别人士的居住面积。皇帝规定,公侯级别的人,可以住七间、九架的房子。一品、二品,可以五间、九架。司长级,可以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可以三间、七架。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老百姓的房子,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不许饰彩色。
三是又对其他一些生活细节做了规定。比如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公侯级,一品、二品级的官员,喝酒时可以用金子做的酒壶。三品至五品,只能用银子做的酒壶。没有级别的普通百姓,只能用锡酒壶。
其中最有意思的规定,是对妇女们发型的严格要求。洪武五年(1372年),皇帝下令,民间没出嫁的姑娘,“作三小髻,金钗”,而丫鬟们“高顶髻,绢布狭领长袄,长裙”,小丫鬟“双髻,长袖短衣,长裙”。
今天的读者看到朱元璋以皇帝之尊,却像一个严厉而认真的中学校长,花这么多心思管理百姓穿衣戴帽,也许会感到可笑和不解。然而在朱元璋看来,这却是无比严肃的事。他认为这绝不是为了一己的兴趣,而是关乎帝国兴亡的重大问题。
裤脚做得小一点,皮靴上绣上花样,初看起来,不过是个人爱好问题,但仔细一想却不然。因为透过衣服、皮靴等日常生活细节,也可以看到“顺民”与“乱民”两种思想倾向的激烈斗争。所以,朱元璋把让人们明白自己的身份当成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来抓,他认为,只有礼仪明确了,上下之分才定,这样天下才能安定。
三
中国传统社会,一方面民营经济受到官营经济的挤压,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内部也存在着等级制度。
如前所述,欧洲自由城市内,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工人和店主之间也没有尊卑之分。“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需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 [63]
而中国城镇民营工商行业,师傅与学徒、主人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等级森严。明清时代法律规定,“雇工人”不是“凡人”,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与雇主是“主仆名分”。雇主可以任意处罚雇工,雇工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出现骨折以上的重伤就不追究:“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而雇工如果骂一句雇主,都要判刑:“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64]
西方中世纪城市中的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13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对于学徒他(匠师)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 [65]
在传统中国,学徒除了学习技艺外,更要为师傅干一些家务活,动不动就受打骂,等同于一个仆人。俗语说“徒弟徒弟,三年奴隶”。还出现了“学三年,帮一年”的规矩,其实这就是变相延长学徒期限。吃饭的时候要给师傅师母盛饭,要等到师傅师母吃完的时候才能吃。
因此,中国古代城市中的工商业与欧洲自治城市的工商业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虽然明朝后期因为政治腐败、朝纲废弛,国家不自觉地放松了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的约束,导致明后期经济急剧繁荣,江南一些城镇中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但是手工工场与资本主义并非同义词。中国过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产权保护的不力、过高的交易成本(如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