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被告人严伟交通肇事一案,秀湖县检察院已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尹秀珍、崔君出庭支持公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审判长许为民、审判员朱连球、审判员王莉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书记员李娜担任庭审纪录。被告人委托其妻何玉琼、其舅苏安华担任辩护代理人。现在宣布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有向法庭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参与公诉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员,认为与本案有牵连和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法庭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申请进行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有自己或委托代理人为自己进行无罪或罪轻的权利,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公诉方的证人提问、质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和主人的权利。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有遵守法庭纪律,如实回答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提问的义务。
审判长:被告,你对刚才宣布的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你听清楚了没有?
严 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有没有你认为有与本案有牵连,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你要求申请回避的?
严 伟: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尹秀珍从公文包里拿出了对严伟的刑事起诉书,对着法庭进行了公开的宣读。
审判长:被告,刚才公诉人宣读了对你的刑事起诉书,你对公诉人对你的起诉,有没有要向本庭作出说明的?
严 伟: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向法庭呈交证据,请证人出庭。
检察官尹秀珍将装订好的一本证据递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翻看了一下后转交给了左右的审判员。
审判长:被告 ,公诉人指控你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驾驶湘Y.XXXXX号卧铺车,由秀湖往广州方向行驶,在经过玉象地段322国道728KM+800M处,与迎面而来的湘Y.XXXXX号中型客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十七人轻伤,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认为事实不相符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严 伟:我承认指控的发生事故的事实,但对人员伤亡情况我不清楚。
审判长:为什么不清楚?
严 伟:因为事故发生后,我即被交警部门收押,送进了看守所,与外界失去了联系。
审判长:没有人告诉你吗?
严 伟:没有,看守所是不允许通讯和同家人见面的。
审判长:被告,这是你发生交通事故后,秀湖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谌察鉴定和现场谌察图。你过目一下,有没有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请法警交给被告过目。
法警从审判长手中接过几张纸交给严伟。严伟看了后回答:“没有。”
审判长: 此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将作为此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这是事故照片和死亡人员的照片,死亡证明书,法医所作的伤亡鉴定。你看看,有没有异议?
法警为严伟送来了一本张贴着多张照片和鉴定书的剪贴本。看着那一具具血肉模糊的尸体,使严伟的心产生了震惊。他忏悔着对死者造成了伤害,感到自己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许久后,他将剪贴本递还给法警,平定了一下自己的情绪。回答:“这些我以前没有见过,是事故中所造成的后果……我,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此证据经质证后,本庭予以认定这里还有几份侦察机关交警大队提供的证人、证言。我当众宣读一下。证言一:我是湘Y.XXXX号中巴车的乘客叫李化民。我是在苏坪上车到秀湖的。在路上,在车的摇晃中,我开始打瞌睡。突然听到一声大响,感到了巨大的震动,就见我坐的车同一辆大客车撞到了一起。我感到了痛楚,便失去了知觉。被告,你对此证言,你有没有异议?
严 伟:没有。
审判长:此证言本庭予以认定。第二份证言:我叫张世旺,朱池村的农民。当时我正在地里锄草,远远看见一辆卧铺车从坡上下来,象喝醉了酒一样,左右摇晃着冲过来,就听到一声响,我知道是撞车了。忙跑过去一看,就见那大客车撞着了一辆中巴车。中巴车上的人伤了很多,到处都是血……被告,你对这份证言有没有异议?
严 伟:有异议。张世旺是个农民,不具备交通法规的常识,不能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前的运行情况。他又是在远远的距离,怎么能清楚大客车是左右摇晃呢?事实上,事故发生前我很清醒,车子并未发生左右摇晃的现象,我还采取了两次制动。是第二次**时过猛,车子产生横滑才撞的车。
审判长:此证言被告持有异议,本庭是否认定,等合议庭合议后方予决定。